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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西安交通大学课程责任教授聘任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教学研究科 发布日期: 2014-10-31 浏览次数:

西交教〔2014〕93号

各学院(部)、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提高本科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西交教〔2012〕118号)的精神,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对课程责任教授的规范管理,特制订《西安交通大学课程责任教授聘任及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交通大学课程责任教授聘任及管理办法

教务处

人力资源部

财务处

2014年9月29日

西安交通大学课程责任教授聘任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提高本科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西交教〔2012118号)和《关于建立课程责任教授制度的通知》(西交教〔2013116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大面积公共课和基础课(包括实验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以及基础通识类核心课程。建立课程责任教授制度。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责任教授必须在职在岗,一般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我校教师担任。

第三条每名教师只能担任一门(或类)课程的责任教授。

第四条课程责任教授聘任基本原则

1、课程责任教授在大面积公共课程、大面积基础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主干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等必修课程中设立,课程数不低于32学时。

2、大面积公共课程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及国防教育、体育类和大学计算机基础等3类(门)课程,每类(门)课程设责任教授不超过2人;大面积基础课程包括高等数学、工程数学类、大学物理、大学物理实验、大学化学和大学英语等6门(类),每门(类)课程设责任教授不超过3人。同一门(类)课程有多个责任教授的,学院须明确各责任教授在课程中的职责分工,并确定一人作为负责人。

3、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每门课程只设1名责任教授,每个专业不超过5名,学院须明确设岗课程。

第五条课程责任教授职责

1、负责课程的全面建设,包括教学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内容更新、课程实验、进度安排、方法创新和对外协作等工作。

2、责任教授在该课程中的授课学时不低于总学时的二分之一。

3、三年内将其所负责的课程,建设成为校级及以上资源共享课程,并通过学校课程中心开放共享。

4、课程责任教授须和学院签订责任书,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课程责任教授由学院负责聘任。每年101日之前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公布。

第七条责任教授的聘期为三年,从学校公布后第二年开始计算,受聘期间原则上不予更换。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由学院提出更换意见提交教务处备案,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受聘期间若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教授必须更换。

第八条课程责任教授的考核分两部分:年度考核由学院在每年12月底以前组织实施,主要依据是责任教授与学院签订的责任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发放责任教授绩效津贴的依据;聘任三年期满后的考核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学院优秀绩效考核范围,并向全校公布。

第九条责任教授由学院考核合格后享受学校下拨的责任教授绩效津贴,学校将根据责任教授承担的授课学时数予以发放。

承担高于32学时(含)且低于48学时(含)的课程,发放标准为0.8万元/人;

承担高于48学时且低于72学时(含)的课程,发放标准为1.0万元/人;

承担高于72学时且低于96学时(含)的课程,发放标准为1.2万元/人;

承担96学时以上的课程,发放标准为1.5万元/人。

第十条医学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基础通识类核心课尚未聘任到特聘教授的,暂时聘任课程责任教授负责核心课程建设,待特聘教授到位后,该类课程责任教授的权责交由特聘教授承担。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