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教〔2025〕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教学改革,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选择权,规范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主修专业的转专业工作。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尊重专业兴趣、培育学业特长、支持多元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二章 申请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对所申请专业有浓厚的专业兴趣、突出的学业专长和发展潜质,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端正;
(二)我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
(三)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高考录取体检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者;
(二)应予以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四年级及以上学生;
(四)其他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况。
第六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当优先考虑,不占用转入专业的接收计划。
第七条 录取前对转专业范围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末进行。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实际,制订当年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并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 各学院(含学部、中心,下同)成立院级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宣讲咨询活动、组织考核录取以及投诉处理等工作。各学院的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应明确接收计划、申请条件、审核程序、考核方式、录取规则、申诉渠道、补修课程等,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公布。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教学条件和办学定位,科学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对外公布,接收计划一经公布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公布的各专业接收要求,结合自身学业情况、专业兴趣和特长,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每次申请转专业只能填报一个志愿。
第十三条 接收学院按照实施方案和本细则第四章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未参加转专业考核的学生不得录取。各专业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接收计划。
第十四条 构建学业困难学生专业救助机制,探索专业预修课程实施路径。接收学业困难学生的专业,学校将视此类学生后续学业情况,对转入专业的课程建设、推免指标分配、绩效分配予以统筹支持。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学院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转专业名单,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公示时间结束后不再受理撤销转专业申请。
第四章 转专业考核录取要求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科学、合理制订转专业考核要求,重在考查学生对申请转入专业的兴趣和潜力,转入专业不得以原专业课程成绩设置申请限制条件。
第十七条 转专业考核由接收学院组织(可跨院联考),包括笔试、综合考查两部分,其中综合考查包括学业水平考查、面试等环节。笔试与综合考查成绩原则上各占50%,具体考试考查形式和所占比重由学院自定。学院在转专业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公布考核科目与方式(如闭卷、开卷等)。
第十八条 综合考查面试环节须为学生编号,不得公布学生姓名学号信息。面试实行“双随机”,随机确定面试次序,随机抽取面试试题。面试过程应录音录像。面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凡有直系亲属参加面试的,必须回避。
第五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接收学院根据转专业学生的学业情况,将学生编入适合的年级。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在新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接收学院报到注册。相关学院应做好学生学籍等有关材料的转出、接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班主任、本科生导师变更和宿舍调整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申请毕业。转入前所修读课程由接收学院予以认定,所有已修读课程成绩均真实、完整记入成绩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 接收学院做好学生的课程衔接与学业指导工作,指导学生完成课程替代、学分认定,制订修读计划。涉及推免的,应提前明确成绩核算办法和课程补修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特殊人才培养计划学生的转专业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2025年3月24日本科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24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西交本〔202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